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址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我院决定,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连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连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连江县**镇**音乐会所665包厢内喝酒,期间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卢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后陈某甲、陈某乙二人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卢某某二人殴打,导致头部、鼻子等处有不同程度损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系被不起诉陈某某殴打导致,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