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宿舍(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向某某辱骂陈某某后,被激怒的陈某某将向某某打伤(经鉴定,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第一时间向工作单位领导汇报,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和单位领导一起将被害人向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已赔偿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向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