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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西宁市城中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在城中区**路**巷**号院内因开关院门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詹某某致其鼻骨骨折。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詹某某鼻部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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