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白银市**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现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汽车行至白某某**路**南侧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二人下车协商处理事故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挥拳击打刘某某头面部,致刘某某左侧面部受伤。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责任。经白银市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左眼部挫伤、左侧颧骨骨折;经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侧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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