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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7日21时许,王某某和李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兵哥鱼王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在路边遇到张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张某某说林某某叫其过来找李某某还钱,李某某说还钱就要张某某提供借据,张某某说叫林某某拿借据,过一会王某某坐车来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就问李某某发生什么事,并上去和张某某理论,这时陈某某等人在旁边看,在理论过程中张某某和其余两名男子(身份未明)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现场其它证人指认陈某某也参与殴打他人。张某某参与殴打至王某某头部,腰部、胸口、背部、右侧小腿等多处部位受伤。2017年12月11日,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月27日,张某某等人一次性向受害人王某某赔偿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零捌百元,王某某对张某某等人进行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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