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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陈某某与周某甲在淮安市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内发生冲突,双方交涉过程中,陈某某与周某甲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冲到周某甲面前,对周某甲挥拳打击,周某甲也用拳头予以还击,双方互相挥拳击打对方。过程中,陈某某的拳头击打到周某甲右眼部位,造成周某甲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后经淮阴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陈某某当场被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与周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周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和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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