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周某甲在淮安市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内发生冲突,双方交涉过程中,陈某某与周某甲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冲到周某甲面前,对周某甲挥拳打击,周某甲也用拳头予以还击,双方互相挥拳击打对方。过程中,陈某某的拳头击打到周某甲右眼部位,造成周某甲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后经淮阴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场被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与周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周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和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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