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仁心医院非机动车道处因电动车骑行未避让被害人李某某,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并肢体冲突,随后陈某某拿起放在电动车上的车头锁殴打李某某头部前额,导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9月10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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