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三亚市**路**小区门口与被害人李某某(82岁)夫妇发生口角,后双方在小区内的休息亭处继续争吵并相互推搡。接着王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称其在小区休息亭处被人打了。陈某某赶到现场,先上前打了李某某的妻子耿某某脸部一巴掌,李某某见状从轮椅上站起来,一只手抓着陈某某的手,另一只手打了陈某某的手臂一拳。陈某某用手甩开李某某的手将李某某推开,李某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导致左手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随后,王某某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2018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0万元人民币,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练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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