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3日21时许,张某某因前女友陶某某与其分手,而迁怒于陶某某的现男友傅某某,纠集了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准备殴打傅华。张某某事先将傅某某约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门三江超市门口,张某某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带至三江超市门口,张某某方与傅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引起打斗并追打傅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等人,黄某某逃离现场后发现自己腹部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局鉴定,黄某某伤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