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抚宁区**乡**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暴某某来到抚宁区**乡**庄一村郑某某家,进到屋内后,用手机对郑某某家的陈某某等人录像,陈某某阻拦暴某某录像时,二人发生冲突,撕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某用拳头将暴某某鼻部打伤,暴某某用板凳将陈某某头部砸伤。经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致暴岩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陈某某左额顶部头皮裂伤,累计伤口长度5.8厘米,评定为轻微伤。现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检察阶段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谅解书、和解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害人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暴某甲、郑某某、李某某、陆某某、赵军某某、鹿某某成林、陈某甲、尹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