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商城**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害人俞某某运送石材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中装修使用。被害人俞某某送到货后,因何时支付工钱一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电话里引发吵口,并相约打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达赣州市章某某**城**栋**楼门口时,与被害人俞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俞某某的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俞某某左颧弓骨折、左额部、左侧颜面部及左顶部头皮等多处轻微伤。被害人俞某某用手击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脸部,之后用砖头敲打其头部,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左侧额部头皮血肿。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妻子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2019年12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东外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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