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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511028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燕,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13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3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4月2日8时30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小区内,刘某某因怀疑其汽车尾部被陈某某的汽车剐蹭,后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争执、肢体冲突。冲突中,刘某某用左手击打陈某某的嘴部,致陈某某两颗右下门牙当场脱落。打斗后期陈某某用牙齿咬住刘某某左手食指,致刘某某左手食指中节远节指骨骨折,伤后并发左手食指中远节指骨骨髓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在打斗后期故意咬伤刘某某左手食指,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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