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0时许,家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同单元**号门口,因邻里噪音问题与**号业主被害人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陈某某用拳头击打丁某某,致丁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7日,陈某某及其家属对丁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