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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锦江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 月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客户进入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看房,并交付看房押金50元。同日18时许,陈某某离开小区时因退还押金一事与该小区保安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互殴。陈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标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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