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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12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多人去到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那平村那平坡双喜水库附近的鱼塘,持械殴打被害人韦某某和夏某某,致韦某某和夏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某参与作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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