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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67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武警宿州支队参谋部部队管理股股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城**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城小区院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陈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左眼打伤,致李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经电话传唤后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人于2020年8月28日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5万元,李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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