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4********,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人,住商州**镇**村**组,系商州**班车司机。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腰市镇开往商州城区的班车行至312国道麻街水文站附近时,乘客王某某要求停车买豆腐,陈某某及车上乘客不同意,被害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至麻街中学附近时,王某某要求售票员苏某某退钱,自己不再乘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售票员将车钱退给王某某后,陈某某打开车门,王某某准备下车时,在陈某某脸上打了一拳,陈某某从驾驶座位下拿出一根长约50厘米的撬棍,在车内用撬棍在王某某背部打了一下,打第二下时被王某某抓住撬棍另一端,二人在车厢内夺撬棍的过程中,王某某后倒跌下车,摔倒在公路下的河滩上,致使王某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商洛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2019年12月10日,陈某某支付王某某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总计9万元。王某某不要求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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