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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柏春,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与肖某某电话邀约陈某甲去豪都温泉酒店洗桑拿,陈某甲的男友陈某某因此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到豪都温泉酒店门口找到黄某某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某用拳头打了黄某某左边面部一拳。经鉴定,黄某某左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黄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58000元,已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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