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富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3日早8时许,金某某和王某甲到以前和陈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子去拿衣服,后金某某去找陈某某要煮饭的桌子,在金某某向陈某某要桌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金某某声称家中的全部桌子都是在和陈某某分家以后自己找人来做的桌子,后金某某就要收拾一张桌子准备抬到一楼使用,在金某某收拾桌子的过程中,陈某某将金某某推了撞在桌子上,随后双方发生吵打,后陈某某就将金某某按在床上用拳头对金某某进行殴打,金某某也动手对陈某某进行抓打,在吵打过程中陈某某用手将金某某的手指扳断,后在金某某的丈夫王某甲和陈某某的儿子王某乙的劝阻下,陈某某和金某某才被分开,吵打导致陈某某、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5月8日,经富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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