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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搭乘车辆经过茂名市茂南区**学校**校区门口时,因事主周某某的摩托车挡住道路致陈某某搭乘的小汽车不能通过,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殴打行为导致周某某的鼻子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右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事主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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