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午10时许,在民权县北关镇马楼村委四合村张某某门外柏油路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葛某某、葛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现场,将被害人葛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葛某某右手小拇指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