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诉刑不诉〔2018〕340号

被不起诉人陈其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尚星云灯饰厂保安,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大石坝村坪上村民小组42号。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其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9日、4月1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7日、4月20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8年3月28日、5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1日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其友因琐事在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A区尚星云灯饰厂宿舍216房与被害人许红志(已判刑)发生打斗而双方受伤,其中陈其友持刀将被害人许红志面部砍伤,后许红志夺过菜刀将陈其友头面部、腿部、腰部砍伤,后二人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陈其友、被害人许红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陈其友于2018年5月25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其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因病不治身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其友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