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因虐待家庭成员于2018年1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9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知其妻雷某某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离婚后,内心愤怒难平,为发泄不满,将家中的棉被抱至房屋外的木质墙壁处用打火机点燃,并扬言要烧毁房屋。邻居罗某某等人发现后,对陈某某进行劝阻,随后离开并报警。罗某某等人离开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心棉被引燃墙壁,又将棉被移开至距离墙壁二十公分处,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民警到场处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棉被踢到院坝至棉被燃灭。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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