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刘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0日,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在资阳**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负责对詹某某位于简阳市**镇**街**号**幢**层**号、**号的商业房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实施,陈某某在明知该房产价值未达1812万元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给成都农商银行资阳分行进行贷前调查,致使农商银行发放贷款1000万元后现无法收回。2019年6月28日经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简阳市**镇**街**号**幢**层**号、**号的商业房价值总数为人民币8089930元。
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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