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寄卖行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5 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赃物6件,当日即将其中3件黄金首饰以人民币8 445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侦查机关将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处调取的部分赃物进行价格认定,经浙江省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调取的部分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 000元(一只女士经典款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17 000元;一只卡地亚戒指,价值人民币3 000元;宝格丽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4 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明知其从刘某某处收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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