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张**,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子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北****有限公司辞职,公司欠其一个月工资,后该公司欠债被法院查封,张某某多次讨薪未果。2019年1月间,张某某多次驾车到该公司5号车间,翻窗进入车间内,将车间货架上的刀具半成品盗出,陈某某帮助张某某将盗窃物资变卖,获款3950元。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潘某某、凡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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