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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22号湛江优置地产公司,用事先准备好并试开过该公司大门的钥匙打开大门门锁进入该公司,盗窃该公司的电脑一体机5台(其中黑色惠普6000牌一体机4台,戴尔牌电脑一体机4台,合计价值3470元),杨某甲驾驶电动车分两次搬运该5台电脑一体机到其租住的赤坎区海田西二路四巷10号301房。杨某甲后于当日将以上盗窃所得的5台电脑一体机以80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该5台电脑一体机已于2020年6月18日被缴获归案。

2020年6月16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碧海园北门的华振房地产代理公司,用事先准备好并试开过该公司大门的钥匙打开大门门锁进入该公司,盗窃该公司9台AOC 牌电脑显示器、9台电脑终端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EPSON牌打印机、一瓶皇英牌红酒(共计价值6608元),以及2串钥匙,杨某甲驾驶电动车搬运以上盗窃所得的物品到其租住的赤坎区海田西二路四巷10号301房。杨某甲后于次日(2020年6月17日)将以上盗窃所得的其中9台AOC 牌电脑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以205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杨某甲盗窃所得的以上赃物已于2020年6月18日被缴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雷某某、杨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缴获的赃物物证、书证、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证据相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杨某甲出售给他的电脑、显示器等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没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社会危险性不大;陈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全部将其收购的赃物上缴公安机关且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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