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二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寨内**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密谋,分别驾驶二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工地,盗走该工地上的1.715吨钢筋(价值人民币6517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王某甲、王某乙驾车来到**办事处**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场,将盗得的钢筋以人民币3605元销赃给陈某某。案发后,被盗窃钢筋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6月2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赃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盗钢筋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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