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湖北**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将该公司的50万元资金汇入“**乙项目”财务总管(总指挥)陈某乙的账户,用于投资大悟“**丙二期装修工程”,直致案发仍未归还公司。此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19年6月将本公司原购价值88000元的高低混料机运到自己在汉川市脉旺镇的塑料颗粒厂使用,后被迫归还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挪用资金50万供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另外,高低混料机系财物不属于挪用资金的犯罪对象,不能认定。本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