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李某某、康某某等24人在康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包的边某某经营的临洮县**合作社塑料大棚维修等工地上务工,以上24名农民工工资总计106169元,通过康某甲已支付50839元(其中边某某支付25000元,康某甲垫付25839元)。工程完工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单独领取其余维修款157000元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资经营火锅店,经临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陈某某支付,截止2020年5月11日陈某某拒不支付李某某、康某某等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5330元,2020年5月12日陈某某支付所欠18名农民工工资5533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支付清所欠18名农民工工资5533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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