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拖欠该公司周某某等44名员工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75292元后逃匿。 2014月1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后深圳市**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告期内仍不出现解决欠薪事宜。2014年3月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遂移送案件至龙岗分局,龙岗分局于2014年4月12日立案进行侦查。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工资已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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