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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海南省万宁******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0 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何某某、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开发位于万宁市****市场的项目。2014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敖某某。敖某某承包该工程后,招揽颜某某等16个班组进场施工。在该工地各班组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存在一些问题,各班组在2015年1 月至9 月份陆续停工,停工后因陈某某拖欠敖某某工程款致使颜某某等16 个班组的80万元的工人工资未予支付。2015 年6 月15 日,颜某某等16 个班组工人向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立案调查后,于2016年11月9日向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80万元工资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逾期未支付,也未出面处理。2016 年7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在****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陆续将工人工资款支付给敖某某,截至2017年5月15日,陈某某将所拖欠的80 万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提起起诉之前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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