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系**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都匀市**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陈某某承包给陈某甲,由于两人意见达不成一致,导致经营期间两人拒不支付42名员工的2017年4月份工资共计79574元。都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都匀市**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酒店仍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遂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公安局立案后,陈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将工人工资以及服装扣押款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经支付完毕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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