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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841970********,汉族,高中文化,宜城市**检测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号**室,无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雇请李某甲班组**及李某乙等**在其承包的东方化工厂1505、1511、1512、1513工程项目工地做工,2018年6月,工程完工后,其拖欠李某甲班组11名**工资10.65万元,拖欠李某乙工资5.6万元,共计拖欠**工资16.25万元。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通过短信、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解决欠薪问题,并对陈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到宜城市公安局治安内保大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付清拖欠**的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已全部付清拖欠**的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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