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广西南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拖欠公司员工黄某某、陆某某等8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3448元。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广西南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2017年1月20日陈某某仍拖欠黄某某、陆某某等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2953元。2017年3月,陈某某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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