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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号,现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增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合作,由陈某甲出资为陈某乙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建设西路8号的房屋进行加建,并聘请涂洪某某等19名建筑工人施工。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工,并拖欠19名工人在2017年8月至12月间的工资412760元人民币,之后陆续付164200元人民币工资。经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其仍然拒绝到该局协调处理欠薪问题。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起诉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月15日,其家属支付了剩余的248560元工资,工人表示对陈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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