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于都县新陂乡板塘村新屋组25号。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14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2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丁某某(另案起诉)系夫妻关系。丁某某在经营中某某古镇华三电子门市部期间,因债务问题拖欠中某某豪冠灯饰配件加工厂货款人民币1110759.11元,其门市部内的灯饰配件于2016年11月29日被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价值人民币1065000元),后丁某某在明知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的情况下,非法处理上述灯饰配件。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长期居住在江西老家,未参与华三电子门市部的实际经营,亦未参与非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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