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现住广东省陆丰市**镇**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17)闽068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其妻子宋某某偿还龙海市**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龙海市**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入账共计人民币85812.1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仍拒不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和龙海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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