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孙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孙某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84703.28元。2018年1月3日,孙某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2019年1月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陈某某银行卡内存款88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银行存款被扣划后,将卡内剩余的117200元取出并藏匿。2019年1月至9月,银行账户明细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多笔大额交易,其有能力履行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