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决)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内盗窃管扣时,被工地内的保安人员发现。两人随即从工地的防护拦板洞口处爬出逃跑,被守候在洞口的保安人员当场拦住。为了逃脱,梁某某从口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对着保安人员季某某腹部、胸部乱捅,保安人员季某某用手抵挡时左手上臂被刺伤,胸部也被划伤,梁某某趁机逃脱。
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东三巷三柳大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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