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大酒店**,住八一嘉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韩某某、陈某乙以3800余万元的价格向原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地下一层约9000平米,用于经营**超市,并先期付款2000万元,剩余1800余万元房款一直未付清。2015年**公司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郭某某、武某某借款1600万元用于“**”楼盘开发,但**公司未按期支付三名被不起诉人的本金和利息。2016年冬,**公司用房产抵顶陈某甲三人的部分借款本息后,决定剩余1000万元用韩某某等人欠公司的房款来偿还。
2016年12月31日在**公司办公室,经田某(另案处理)策划,郭某某等人以对原平**超市停水、断电、关门为胁迫,逼迫陈某乙、韩某某将原本拖欠**公司的1800余万元房款债务进行变更,陈某甲、郭某某、武某某成为新的债权人,三方签订了四份协议,协议中约定韩某某方需按月支付郭某某等人租金18.89余万元。为迫使韩某某方早日还清欠款,2017年12月25日、27日被不诉人陈某甲等三人组织多人对超市营业区进行围堵。2018年1月4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郭某某等人又借给韩某某方350万元,用于解决其与陈某丙的债务,各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继续抵押超市商铺,并约定月利息为27万。当月19日,陈某甲、郭某某、武某某三人将超市7000余平米房产进行网签登记。截至案发,韩某某方在缴纳2000余万元房款后未取得相应房产权益,且支付陈某甲、郭某某等三人利息22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虽参与围堵超市向韩某某方施加压力,但在郭某某、武某某先后两次与韩某某方签订协议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均不在场,也非决策者、指挥者,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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