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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54********,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某县。2013年11月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店信息,被怀某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2月26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店信息,被怀某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店信息,被怀某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怀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怀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怀某市**街**门向阳旅店容留、介绍闫某某、席某某多次卖淫。2020年9月介绍席某某在怀某市**附近一出租屋内卖淫。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怀某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怀某市**街**门**附近一出租屋内,容留、介绍席某某多次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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