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3日。
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5月份,本案肖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 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
邀约一起每人占一股在保田镇辖区瓦窑田、密勒等地开设赌场,肖某某安排小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头打水,肖某某、王某某、张元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各自负责联系赌客到赌场赌钱。赌场每天中午开始,下午四五点结束。每天赌客多时五十余人,少时十五、六人,赌资每天多时十多万元,少时两、三万元。赌场上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打水抽头渔利,赌场少时一天能抽取费用三、四千元,多时一天能抽取费用两、三万元,打到的水钱交由肖某某保管。肖某某每天在赌场散场后给放哨、打水、拉桌椅板凳的两百到四百元不等的工资,给赌客发放两百到三百元的费用。该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时间,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每人分到十余万元钱。
2018年3、4月至7月,肖某某(已起诉)在保田辖区的甘河开设野外赌场,其安排小某某在赌场上打水。赌场上每天赌客多时有三十余人、少时十多人,赌资每天多时有七、八万元,少时有两、三千元,每天能抽头渔利五、六千元。肖某某每天给小某某发放三百元至五百元的工资。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肖某某获利十余万元。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载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体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未认定陈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本院审查后认为,认定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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