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申请成为“亿游乐”平台代理,招揽赌博人绑定其邀请码充值钻石利用“亿游乐”APP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取充值金额40%的提成。期间,赌博人绑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请码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108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4746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9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投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亿游乐公司后台数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充值记录、同案人员判决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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