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厂职工,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手机软件“麻友圈”、“闲聊”等网络工具,招揽他人以打手机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8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陈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曾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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