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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同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同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至同年9月4日,陈某某先后伙同陈某甲(在逃)、陈某乙、陈某丙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新二村、关南社区、巴黎豪庭、文华学院、森林公园等地的小超市、小餐馆、 小旅社、小商店等多家门店营业场所设置赌博机,与江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尹某某、胡某甲、祝某某、胡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等10家门店业经营者,约定支付每月租金400元(部分门店经营者另行约定支付赌博机月收益的10%作为分红)的方式,共同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牟利。

2019年4月至6月,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新二村、关南社区、巴黎豪庭、文华学院、森林公园等地的“**馆”、“**驾校”、“*旅店”、“**菜馆”、“**麻将馆”等门店营业场所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收取赌博机内的赃款盈利。由陈某某负责投资赌博机,陈某甲负责协助陈某某前往各门店收取赌博机内的赃款盈利,陈某甲累计从陈某某处获取报酬人民币2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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