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郑某某(在逃,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中心**座**室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币得”应用。陈某某(系**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利用“币得”应用开设赌场营利的情况下,入股该公司并获得相应分红。“币得”应用中,涉及竞猜项目的赌资折合人民币共计758038.57元,**公司从中抽头获利44106.31元,参与过该项目的赌客共460957个;涉及PK项目的赌资折合人民币20834908.39元,**公司抽头获利992138.4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的股东身份,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随涂某某等人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