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大学文化,医生,住宁波市海曙区**小**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至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低价向**玩家收购金豆,再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救济功能,将收购的金豆加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10000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共计出售给夏某某约3000万金豆,收款约2600元。经查,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夏某某在**中创建棋牌室,利用微信群纠集二十余名赌客进行赌博,通过出售房卡获利约1000元;其中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共有20人进入该棋牌室赌博。
2018年9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打牌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等;
2.证人史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第一,陈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第二,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第三,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第四,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良好表现;第五,陈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法扣押的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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