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2日,洪某某与蔡某某(均另案)合伙在临海市小芝镇南洋、中岙等地山上开设赌场,安排陈某乙(已起诉)等人接送车辆,安排陈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期间抽头获利共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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