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赤坎区***路**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东,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2日向赤坎法院提起公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撤回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利用微信(微信名“**”)多次接受黄某某、徐某某、林某某、易某某和钟某某等人投注赌博“私彩”(又称“七星彩”)。2019年2月份开始,陈某某接受他人投注私彩后,向上线庄家劳某某投注,并从中奖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徐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某投注私彩,合计投注赌资122649元,中奖共164153元,陈某某从中抽水金额6566元。
2、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共向陈某某投注私彩赌博,合计投注金额共计2410元。
3、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林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某投注私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13908元。
4、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钟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其丈夫易某某向陈某某投注私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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